一、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在普通状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则,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分歧,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奉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分歧,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当,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假如后来双方补充商定的,按其商定执行。
二、**诉讼中夫妻债务谁承当
我国《婚姻法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义务,这种连带义务不因**协议或**裁判文书对夫妻财富做出分割处置而改动。
夫妻双方能够对共同债务的承当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立债权人,债权人能够主张曾经**的夫妻承当连带义务,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能够依据协议或**裁判的文书所肯定的准绳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诉讼**当中,若是当事人能够就共同债务的处置协商达成分歧,也不需求由法官来作出判决处置。所以说,大家不要以为诉讼**中就什么都由法官来处置了。要是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争议,诉讼恳求当中也没有触及到的话,常常法官就不会主动的来处置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