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个人为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这里明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构成从实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曾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最高****《关于****审理**案件时处置财富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罗列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消费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奉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能够分明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思索两个规范: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能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特征
1、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婚外**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婚前财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富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富,既包括夫妻经过劳动所得的财富,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富,当然,法律直接规则为个人特有财富的和夫妻商定为个人财富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富享有对等的一切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承当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富,推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6、分割夫妻共同财富,准绳上应当均等分割。依据消费、生活的实践需求、财富的来源等状况,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依据财富的详细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夫妻共同财富的一半分归另一方一切,其他的财富为死者遗产,依照继承法处置。
当男女双方抵达了法定年龄后,是能够经过双方的意愿来办理婚姻注销手续的,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在处置和运用共同财富时也是需求征求配偶的意见,当双方呈现感情问题时,也是能够经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来办理**手续的。